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树映,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建军。
被执行人:高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广日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实现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军、高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19年1月4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为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公司进行调查,同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居住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无此单位。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7935.52元及利息,已受偿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兆新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