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10014号
原告: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住所地青岛市青大一路
负责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首创信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儿童福利院诉被告青岛首创信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儿童福利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