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7871号
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凤,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乙号楼1806-1809室。
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