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