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3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