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647号
申请人: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宁路****。
法定代表人:滕炳光,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乙青岛科技创新大厦**v>
法定代表人:朱敬华,经理。
申请人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