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4738号
原告: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炳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鹿,女,系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敬华。
原告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京华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维信通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