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某某建筑租赁站与余品能某某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855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昭通市昭阳区大平办事处水塘村3社卉丰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FMU335。
经营者:罗元刚,男,197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高新区E3-15地块绿蓝时代大厦办公室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74466P。
法定代表人:宁显洋,董事长。
被告:余品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与被告余品能、***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元,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建筑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