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2321号
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JP4G45。
负责人:刘莉。
委托代理人:陶淑娟、刘仕胶(实习),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7446P。
法定代表人:宁显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QGQ820。
负责人:宁显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
审判员  唐美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