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亮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建设路188号(东森新天地)纳芳芹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3-15号地块绿蓝时代大厦办公楼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宁显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亮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良盛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6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晓玲
审判员  李世兰
审判员  孙德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