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5520号
原告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