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6民初238号
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在15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措施限额为15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路 坦
审判员 马曙霞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