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6民初238号之二
申请人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豫0926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了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5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结案,应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奥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500000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路 坦 审判员  马曙霞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