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1408号
原告:**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南电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