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财保34号
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区板桥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794295268T。
法定代表人:王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电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PWAB6.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00万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4105××××0447)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其提供相应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账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500万元财产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濮阳龙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4105××××044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