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1452号
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区板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朔,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马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2352号9栋502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保全限额80万元。申请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2352号9栋502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保全限额为80万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