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26民初1000号
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莘县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莘县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范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