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045号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99元,由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