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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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327号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5709503XC,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锭。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5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730032G,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东部新区蓬北大道1155号7号楼205室。
责任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10992,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28号。
责任人:***。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