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2086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公园路世纪广场C座1号。
法定代表人:厉秀梅,经理。
被执行人:孟庆刚,建筑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庆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8074.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