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171号
原告:张广瑞,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原告:郝亮,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滕州市。
原告:顾兴久,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鑫,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现德,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曹丰收,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山东辅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街道高铁换乘中心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亚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街道朝阳社区平安路与呈祥大道交汇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山海二路与临沂路交汇处向西。
法定代表人:厉秀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广瑞、郝亮、顾兴久与被告曹现德、曹丰收、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辅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亚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广瑞、郝亮、顾兴久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瑞、郝亮、顾兴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瑞、郝亮、顾兴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张广瑞、郝亮、顾兴久负担。
审判员 史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