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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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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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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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297号
原告:胡晓军,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精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与临沂路交汇处以西尚美城沿街。
法定代表人:秦四楼,经理。
被告: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海二路与临沂路交汇处向西。
法定代表人:厉秀梅,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粮食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西路鲁南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潘芳,局长。
原告胡晓军与被告日照精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粮食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胡晓军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晓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晓军负担。
审判员赵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雪梅
书记员任智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