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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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66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炬明,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琪,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34502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918号-1。
法定代表人:舒圣满。
第三人: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491889W,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6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飞。
第三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10844M,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3938号12幢5层0028室。
法定代表人:沈飞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静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龚朝
书记员杨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