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780号
原告:成都锦胜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1单元6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文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凤,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6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梭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锦胜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锦胜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锦胜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锦胜雾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