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439号
原告:沙洋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纪山村5组。
法定代表人:高贵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项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申绿国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巨龙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苑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申绿国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沙洋县****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沙洋县****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沙洋县****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易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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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谈力
书记员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