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706号
原告:**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崇仁路270-272号A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马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宜居路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6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奇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12日,原告**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永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舒涵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