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5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美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102民初3334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六份施工合同。六份合同第9条第2款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发包人(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与本案诉讼标的,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涉案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管辖,但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扬洲 审 判 员 易 俊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毛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