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429号之一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
法定代表人:戴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私下调解为由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8元,减半收取计6,284元,由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