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5250号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社区莞樟大道1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经理。
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计3131元,由原告东莞市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