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865号
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工业园区长清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971687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盛源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0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5142253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032596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盛源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金钱163226.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其他财产以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书所记载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源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钱163226.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源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限一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车辆二年、债权二年;其他财产依相应法定期限。
案件申请费1336元,由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