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扎西,男,藏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住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
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4349Y,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法定代表人:任元涛。
本院在执行**扎西与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9991元,全部未履行。立案后,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元涛,他表示在外地,执行材料邮寄到公司地址,会有人处理的,承办人将执行文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到了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我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网络银行、
车辆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基本账户的80余万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22年06月0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截止8月19日,该账户剩余金额为447355.87元,但在我院前冻结的法院有金牛区人民法院、天全县人民法院,冻结金额共计993690元。我院于2022年6月16日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注册地大门紧闭,无人上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22年7月30日向四川凉山水洛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查询通知书,四川凉山水洛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回复被执行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凉山水洛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无经济往来。我院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省有1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及13件作为被保全人的案件。2022年8月15日,我院到申请人**扎西的住所地木里县茶布朗镇终本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后,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2日,我院召开合议庭,合议一致意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终结(2022)川3422执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422执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康林
审判员 刘 忠
审判员 张继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仁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