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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01民初62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咏梅,四川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1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尕玛罗尔伍 审判员 王 玉 兰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桂 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