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榔村瓦窑社32号,公民身
份号码:×××30。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
区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程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0000052164349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金府路88号1栋1**1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1日生,贵州省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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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01号16栋三**6号,公民身份证号
码:522328196809113610。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
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
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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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 正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