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榔村瓦窑社32号,公民身 份号码:×××30。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 区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程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0000052164349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金府路88号1栋1**1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1日生,贵州省贵阳 2 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01号16栋三**6号,公民身份证号 码:522328196809113610。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 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 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 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00元,由原告***负担。 3 审判员 沈 正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