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01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管理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14层14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综合管理员。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喜年广场1栋38层1、2、5、6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红卫桥水电站220KV送出工程二、三标段项目**与工器具进行财产保全,并要求未完全解决纠纷前不准许各方当事人使用被保全财物。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030373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2566、25101001049900210002567)、通用责任险(批单号:25101001049900210002566-1、25101001049900210002567-1)提供担保,在对案件核实过程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对案涉工器具放弃主张权利,申请人撤回了对案涉工器具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存在权属争议,**目前仍在施工工程使用中,申请人不同意在保全后**继续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且申请人就该部分财产另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财产保全将会导致工程停工而造成损失,损失金额无法预计,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韩 兴 美
审判员 王 玉 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拉多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