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525号之一
原告: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源县卫城镇北门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已减半计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5192元,由盐源顺兵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