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硕铜与***、山东德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3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战硕铜,居民。
被告:***,1957年5月17日,居民。
被告:山东德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硕铜与***、山东德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硕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9元,减半收取9230元,由原告战硕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焦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