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1599号
原告: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610874XG。
法定代表人:何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发展大道东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181015358X。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湖北广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