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4395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曹法余。
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花园大道957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0363851。
法定代表人:王淑爱。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4行审5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理决字(2017)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杨通祥等70人2015年-2016年8月份的部分工资共计383181元以及应付金额50%的赔偿191590.5元的义务。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爱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爱。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4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华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楼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