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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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242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花园大道957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80363851Q。
法定代表人:王淑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永康市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依法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