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西伦土木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伦土木结构有限公司、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53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伦土木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柏雷。
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耀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伦土木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9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703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鑫元廊桥(平塘)置业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703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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