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23民初3237号
原告: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郑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