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13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系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郝沟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延刚。
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2017)鲁021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孙海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