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城变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三辆,暂不具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书 记 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