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民初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572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基础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均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前案判决已经生效,本案被上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在前案审理范围内,系对前案判决结果的否定,因此,被上诉人起诉系重复起诉。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告知其申请再审。
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重复起诉错误,本案被上诉人诉求是要求上诉人更换起皮、生锈、脱漆面板,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572号判决系因被上诉人欠付货款形成的诉讼,该判决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被上诉人虽未去李沧区法院进行答辩,但未丧失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主张,2016年3月,其与上诉人青岛百斯特钣金数控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加工合同,约定其采购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诉人更换起皮、生锈、脱漆面板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如经过友好协商仍未能解决双方有关合同的分歧,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约定无效,但双方就发生争议由原告方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山东省泰安市邦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东平县,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上诉人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1572号一案中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亦未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