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

李霖、宜章玉溪河综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霖,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南山,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宜章玉溪河综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玉龙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东,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富豪路**(农商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霖因与被申请人周南山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章玉溪河综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霖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实,湘宏审字【2016】HZC0926号鉴定意见核定的总造价所依据的部分资料存在造假。北京建标诚和公司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的漏项。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改判驳回周南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宜章南大门市场(玉溪河畔)H栋工程总造价是否为29046495.60元的问题。原审均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论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在原审诉讼中,对该造价数额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出过异议,向本院申请再审虽认为总造价中的桩基超深6米工程的费用是根据伪造的施工记录所作出的,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对桩基超深6米工程的事实和费用,申请人李霖在原审诉讼中并未否认,仅以桩基超深6米工程费用包含在包干价款中应予扣减进行抗辩。故原审认定案涉宜章南大门市场(玉溪河畔)H栋工程总造价为29046495.60元并无不当。关于北京建标诚和公司的鉴定意见是否存在漏项的问题。二审作了详实的论述,二审的论述说理充分,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再次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吴建华
审判员  禹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建基
书记员孙宇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