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倴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毛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鸿鹏。
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农民,身份证号为13022419620215711#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7日订立了《滦南县国营林场承包造林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方(承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自行或准许他人毁林开荒;树木保存率低于60%时,原告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净收入双方按5﹕5比例对半分成。原告以被告在承包期间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树木保存率低于60%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原、被告之间于1999年12月7日订立的滦南县国
营林场承包造林合同,收回承包给被告的林地9.5亩;
被告给付原告4750元的利益分成;
承包地上树木归被告所有,限其在8月7日前办理采伐
手续,将土地上的树木全部清除;
原告方要求的违约金原告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雨兴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