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国营林场

滦南县国营林场与唐山华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499号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毛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左会锦,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华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国营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与被告唐山华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23元,减半收取计15011.5元,由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兆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