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国营林场

滦南县国营林场与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506号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与被告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计1359.5元,由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书记员 简兆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