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921号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毛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