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3485号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毛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与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计1471.5元,由原告滦南县国营林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