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507号
原告:费君波,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4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085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君波与被告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费君波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君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君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2元,减半收取计11426元,由原告费君波负担。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封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平